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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科院2月28日公告,公司于近日收到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传票》(2023)苏0506民初795号和胡醇的民事起诉状。案件处于立案待开庭状态。
1月12日,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(紧急临时)会议,审议通过三个议案:6票同意、2票反对和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更换董事长的议案》;以6票同意、1票反对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》;以6票同意、1票反对和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《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》。胡醇对于上述董事会存有异议,向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次会议决议。
胡醇认为,公司仅提前一个多小时通过微信转告方式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,对更换董事长、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涉及上市公司公司治理、日常经营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,且《会议通知》、《会议议案》以及召集人均未对本次会议以董事长、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“因个人原因不再适合担任”职务的情况予以说明,剥夺了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了解、研究、讨论和判断的知情权和表决权,足以对决议事项产生实质性影响。本次会议的决议事项,不仅关系到被告(上市公司)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,并也将会对众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。
关键词: 民事起诉状
上市公司
不利影响
公司董事会